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齐鲁云采框架协议采购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哪些特点?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 2、程序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3、供应商范围不同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